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簡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交簡字第7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耀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三月一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張耀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目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吳元曜法官陳雯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