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48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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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34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簡字第348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玟駖(原名何毓珊)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55
2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
6年度易字第503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何玟駖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何玟駖(原名何毓珊)前係址設高雄市○○區○○○路○○○號「美悅按摩店」之員工,於民國105年3月9日凌晨2時許將下班之際,在上開工作地點內,見同為「美悅按摩店」員工 裴金鳳 所有之黃色錢包置放在店內櫃檯桌上而有機可乘,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徒手竊取該黃色錢包內現金新臺幣(下同)4,000元得手。嗣裴金鳳發現錢包內現金短少,報警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而查悉上情。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下稱三民一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何玟駖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見易卷第16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裴金鳳於警詢及偵訊(見警卷第3頁至第4頁、偵卷第34頁)、證人即「美悅按摩店」負責人 蘇氏翠 於偵訊之陳述相符(見偵卷第20頁至第21頁),並有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1份、翻拍畫面照片4張及被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5頁至第
6頁、偵卷第11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竊盜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任意竊取他人財物,毫不尊重他人財產權,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積極賠償被害人裴金鳳之損失,與裴金鳳以8,000元之賠償金額達成和解,已全數給付完畢,裴金鳳亦表示不願再追究被告刑事責任,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等情,有經本院核定之高雄市三民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見調偵卷第2頁),暨被告自承:高中畢業,從事服務業,月收入約2萬元,已婚,並無子女及需扶養之親屬等語(見易卷第17頁)之智識程度及經濟狀況,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於此之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而觸犯本案,惡性尚非重大,且犯後於本院審理中坦承全部犯行,知所悔悟,亦與裴金鳳以8,000元之賠償金額達成和解,均已給付完畢等情,業如前述,裴金鳳並於本院訊問時陳稱:伊已經與被告和解,被告已賠償,伊願意原諒被告犯行等語(見審易卷第17頁),本院綜合上情,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科刑判決及賠償後,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前開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末被告於本案犯行竊取之4,000元固為其犯罪所得,然其已與裴金鳳和解並賠償8,000元,業如前述,若再對被告宣告沒收或追徵此部分犯罪所得,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
2第2項規定,不另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特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2條第2項、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何秀玲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即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本判決所引出處之卷宗簡稱對照表):
┌────┬────────────────────────────┐│簡稱│卷宗名稱│├────┼────────────────────────────┤│警卷│三民一分局高市警三一分偵字第10570584500號卷│├────┼────────────────────────────┤│偵卷│高雄地檢署105年度偵字第9076號卷│├────┼────────────────────────────┤│調偵卷│高雄地檢署106年度調偵字第552號卷│├────┼────────────────────────────┤│審易卷│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743號卷│├────┼────────────────────────────┤│易卷│本院106年度易字第503號卷│├────┼────────────────────────────┤│簡卷│本院106年度簡字第3482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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