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4號原告匯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述群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 律師住詳卷被告東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輝男
蔡孔文 江明壽 江建賢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七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