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苗簡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苗簡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苗簡字第492號上訴人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盟烽油漆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8月31日本院96年度苗簡字第4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6年9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本件因上訴人住居所不在本院所在地,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加計在途期間4日後,上訴期間屆滿日為96年10月1日。上訴人遲至同年月3日始提起上訴,依前開說明,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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