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8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聲減1448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
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1.3.所載
。減刑後之附表編號1.3.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肆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所犯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編號4.5.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示之罪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依附表表列編號1.3.號與附表編號2.所列之罪所處之刑;附表表列編號4.5.號;分別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3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文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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