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73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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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7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7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美商佰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添財 代理人 池泰毅 律師代理人 蔡侑芳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米其林輪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裘德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