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丁○○
戊○○
丙○○
甲○○
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
字第88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戊○○、甲○○、丁○○、丙○○共同乘人急迫貸以金
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乙○○、甲○○均累犯,乙
○○、甲○○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戊○○、丁○○、丙○○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借款人繳款帳冊明
細貳拾陸紙、空白商業本票貳拾張、空白買賣合約書貳本、徵信
紀錄便條壹冊、彰化銀行代收款項抄錄簿壹本、行動電話肆支、
、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條、第34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
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