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6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14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陳文淵

陳金山

陳巧菱

陳俊廷

一、債務人陳金山、陳巧菱、陳俊廷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彭淑娟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文淵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501,2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金山、陳巧菱、陳俊廷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彭淑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文淵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501,238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緣債務人陳文淵邀同案外人彭淑娟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501,23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㈢彭淑娟於民國109年5月1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陳金山、陳文淵、陳巧菱、陳俊廷並未聲請拋棄繼承,故陳金山、陳文淵、陳巧菱、陳俊廷應在繼承被繼承人彭淑娟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對彭淑娟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㈣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討未果,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1,238元

陳文淵、陳巧菱、陳金山、陳俊廷

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1,238元

陳文淵、陳巧菱、陳金山、陳俊廷

自民國114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