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35號原告 游明樺 訴訟代理人 周慧貞 律師複代理人 邱炫升 被告 賴建元 訴訟代理人 賴銘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2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