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監宣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宣字第101號聲請人 邱振興 送達代收人 潘素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其養父 邱木火 因自發性右側腦內血拴,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法聲請對邱木火為監護之宣告等語。
二、查邱木火已於民國99年12月27日死亡,有宜蘭縣冬山鄉戶政事務所100年1月18日冬鄉戶字第1000000158號函附邱振興及邱木火全戶戶籍資料各1件在卷可佐,本件已無裁定邱木火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必要,爰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