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37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37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371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理人 沈弘祚 債務人 李浚氶 即亞米的家時尚髮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陸仟叁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4371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浚氶即亞│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456337元│米的家時尚│9月18日起││││││髮藝││││└──┴────┴─────┴──────┴──────┴───────┘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浚氶即亞│自民國109年│暨自民國110││││456337元│米的家時尚│10月19日起至│年4月19日起│││││髮藝│民國110年4│至清償日止,││││││月18日止,逾│逾期超過六個││││││期在六個月以│月部份,依年││││││內者,依年息│息百分之零點││││││百分之零點一│二計算之違約││││││計算之違約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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