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2號上訴人即原告 潘雅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宋依梅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