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智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智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王昱仁 被告 吳泰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0年8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書記官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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