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89號原告 張莉英 被告 莊峰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莊峰明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簡廷恩
法官潘韋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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