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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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54號聲請人麥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惠婉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5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書記官林沂㐵┌─────────────────────────────────────┐│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5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凱基商業銀│凱基商業銀│93年7月20日│22,500元│0000000││││行三重分行│行三重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