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6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60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賴德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壹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VISA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43,193元,其中已到期本金42,105元(已到期之本金42,105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民國107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1,073元、違約金雜費計15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
(二)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760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賴德生│自民國10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39185││年02月21日│││││元││起│││├──┼───┼─────┼──────┼──────┼───────┤│002│新臺幣│賴德生│自民國10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2920元││年02月2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