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4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446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張佳盛 債務人 陳世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萬柒仟貳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壹萬捌仟伍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肆仟叁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