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5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5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5573號債權人甲○○債務人易弘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逾此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
書記官洪浩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