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1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 律師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89,8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3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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