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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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656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邱大展 相對人威立格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育全 相對人 謝名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威立格國際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零捌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謝名檻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伍拾壹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790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威立格國際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五十,被告即相對人謝名檻負擔百分之三十,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判決於101年10月30日確定,此有判決確定證明書附於第一審卷內可稽。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170元。是以,本件相對人威立格國際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為3,085元(計算式:6,170乘以0.5=3,08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相對人謝名檻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確定為1,851元(計算式:6,170乘以0.3=1,85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