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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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50號原告 劉榮村 原告與被告丞俊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林佳瑩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書記官王敏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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