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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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33號原告振雄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金月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
張志堅 律師原告與被告高雄市立新興高級中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2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