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642號原告 蔡秉唐 原告與被告 沈妙玲 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53,000元,揆諸前引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