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36號原告 洪志恒 原告與被告 莊鈞壹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