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勞執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執字第92號聲請人 李曜騏 相對人翔宇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湧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臺北市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及附件所載相對人應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零伍佰伍拾叁元,逕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工資給付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經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之調解方案第1、2項及附件內容係相對人應於113年10月31日前給付聲請人113年8月份工資新臺幣(下同)3萬3,000元、9月份工資1萬5,800元、利息269元、延長工時工資1,484元,合計5萬553元,逕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之義務。詎相對人並未按期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臺北市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中國信託銀行景美分行存摺及內頁影本為證。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前於113年10月30日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成立,依據調解方案及調解結果之內容,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113年8月份工資3萬3,000元、9月份工資1萬5,800元、利息269元、延長工時工資1,484元,合計5萬553元於113年10月31日前匯入聲請人原領薪資帳戶,而相對人迄今均未給付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及中國信託銀行景美分行存摺及內頁影本為證,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