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字第2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
許泓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98年
12月0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
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