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字第2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
       許泓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98年
12月0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
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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