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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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41號聲請人戊○○
丙○○丁○○甲○○相對人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478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在案。
二、經本院審查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所提出之費用支付單據後,認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如後附計算書所載,是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慶時┌──────────────────────────┐│計算書:97年度聲字第641號│├──────┬───────┬───────────┤│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地政規費│100元││├──────┼───────┼───────────┤│同上│50元││├──────┼───────┼───────────┤│複丈費│8,000元││├──────┼───────┼───────────┤│土地開挖費│3,500元│為使地政機關得測量系爭││││水溝所在位置及面積需開││││挖系爭0466之0044地號土││││地表面之水泥及柏油而支││││出之費用。│├──────┼───────┼───────────┤│勘測費│30,000元│囑託建築師勘測本件原有││││排水溝所在位置而支出之││││費用。│├──────┼───────┼───────────┤│合計│52,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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