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46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4609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 陳淑妃 債務人 陳哖君
一、債務人陳淑妃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柒仟柒佰叁拾貳元,及其中陸萬陸仟捌佰玖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淑妃、陳哖君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貳萬捌仟柒佰柒拾捌元,及其中貳萬捌仟肆佰貳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