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2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22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225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家程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738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謝家程犯業務侵占罪,共拾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謝家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98年間起受僱於 郭振興 所經營位於高雄市○○區○○路○段00○00號之「彬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彬力公司)擔任業務員,負責彬力公司之機油銷售、為公司向客戶收取貨款等工作,係從事業務之人。詎謝家程竟為圖業績,私自降低價格銷售,致無法負擔差額,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各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自101年2月至6月、8月至12月間止,在不詳地點,利用每月代為收取貨款職務之便,於收款後未依職務繳回彬力公司,反將其每月向客戶收取之貨款新臺幣(下同)2萬720元、12萬2,340元、9萬6,330元、8萬3,
470元、4萬8,800元、9萬50,60元、15萬7,505元、13萬1,450元、2萬6,800元、4,600元,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分別予以侵占入己,共10次,合計78萬7,075元(各次客戶名稱、收款時間、應收貨款、侵占時間、侵占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
㈡、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 佳昌 汽車修護工作室鴻達輪胎底盤工作室並未向其購買潤滑油或抗動防繡水箱精,竟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101年10月1日、101年10月3日向彬力公司之承辦人員佯稱:客戶要購買潤滑油或抗凍防鏽水箱精云云,致該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將上開貨品交付予謝家程,共2次(各次詐欺之時間、所佯稱客戶名稱、詐得貨品名稱及數量、詐得貨品價值,詳如附表二所示),謝家程再將取得之貨品悉數轉賣他人牟利。嗣因謝家程遲遲無法將所侵占之貨款繳回,彬力公司發覺謝家程有侵占貨款情事,全面清查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彬力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家程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本件所引屬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有證據能力,均合先敘明。
二、上開事實,迭據被告於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代理人 楊世泰 於警詢及偵訊指稱之情節相符,且有保證書、悔過書各1紙、切結書2紙、彬力公司101年6月份、11月份應收帳款明細表各1份、彬力公司銷貨單2紙附卷可資佐證。是被告上開自白,核屬有據,堪以採信。
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被告將其因業務而持有之告訴人之上開金錢予以侵占入己,核被告就事實一即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就事實二即附表二部分所為,均係犯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又被告雖先後向附表一所示 尚家 汽車、鴻達輪胎底盤工作室等客戶收取貨款,然收取貨款係以月結算繳回公司,顯見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10,係每月基於業務侵占之單一犯意,利用同一收取貨款之職務,於收足貨款後,隔月未依其職務繳回,侵占入己,故其每月所收取貨款並侵占之行為,應僅論以一罪。故被告所犯前開業務侵占罪(10罪)、詐欺取財罪(2罪)間,犯意有別,行為互殊、時間不同,應予分論併罰。公訴人認被告所犯前開業務侵占罪部分應論以9罪,容有誤會,併予敘明。本院審酌被告受僱於告訴人,不思盡忠職守,反因業績壓力自行壓低價格銷售,導致週轉不能,即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其業務上持有之款項,以補所需,復施詐術取得彬力公司之貨品轉賣他人以牟利,可見其法紀觀念極為薄弱,所為實有不該;參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侵占金額合計約新臺幣78萬7,075元、詐騙所得金額合計1萬2,400元,又尚未賠償完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及其智識程度為大專畢業、犯罪動機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貽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官李冠毅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客戶名稱│收款時間│應收貨款│侵占時間│侵占金額│││││(新臺幣)││(新臺幣)│├──┼────┼─────────┼─────┼────────┼──────┤│1│ 金昇 │101年1月間之某日│2萬0,720元│101年2月初至2月│2萬0,720元││││││底間之某日││├──┼────┼─────────┼─────┼────────┼──────┤│2│上允│101年2月間之某日│2萬2,860元│101年3月初至3月│12萬2,340元││├────┼─────────┼─────┤底間之某日││││金昇│101年2月間之某日│1萬8,550元││││├────┼─────────┼─────┤││││ 鑫吉 │101年2月間之某日│2萬5,440元││││├────┼─────────┼─────┤││││ 永泰 │101年2月間之某日│4萬5,090元││││├────┼─────────┼─────┤││││天乙│101年2月間之某日│1萬0,400元│││├──┼────┼─────────┼─────┼────────┼──────┤│3│上允│101年3月間之某日│1萬1,280元│101年4月初至4月│9萬6,330元││├────┼─────────┼─────┤底間之某日││││金昇│101年3月間之某日│2萬2,800元││││├────┼─────────┼─────┤││││ 明昌 │101年3月間之某日│4,820元││││├────┼─────────┼─────┤││││ 益誌 │101年3月間之某日│3萬8,750元││││├────┼─────────┼─────┤││││ 永益 │101年3月間之某日│1萬8,680元│││├──┼────┼─────────┼─────┼────────┼──────┤│4│松旺│101年4月間之某日│7,600元│101年5月初至5月│8萬3,470元││├────┼─────────┼─────┤底間之某日││││金昇│101年4月間之某日│4,600元││││├────┼─────────┼─────┤││││明昌│101年4月間之某日│7,840元││││├────┼─────────┼─────┤││││永益│101年4月間之某日│1萬4,000元││││├────┼─────────┼─────┤││││ 承曜 │101年4月間之某日│3萬8,230元││││├────┼─────────┼─────┤││││佳昌│101年4月間之某日│1萬1,200元│││├──┼────┼─────────┼─────┼────────┼──────┤│5│上允│101年5月間之某日│2萬3,400元│101年6月初至6月│4萬8,800元││├────┼─────────┼─────┤底間之某日││││永益│101年5月間之某日│2萬5,400元│││├──┼────┼─────────┼─────┼────────┼──────┤│6│金昇│101年7月間之某日│3萬1,860元│101年8月初至8月│9萬5,060元││├────┼─────────┼─────┤底間之某日││││八方│101年7月間之某日│1萬5,200元││││├────┼─────────┼─────┤││││ 長斌 │101年7月間之某日│4萬8,000元│││├──┼────┼─────────┼─────┼────────┼──────┤│7│上允│101年8月間之某日│2萬7,925元│101年9月初至9月│15萬7,505元││├────┼─────────┼─────┤底間之某日││││金昇│101年8月間之某日│4,600元││││├────┼─────────┼─────┤││││ 桂明 │101年8月間之某日│6,000元││││├────┼─────────┼─────┤││││勇發│101年8月間之某日│4,600元││││├────┼─────────┼─────┤││││正豐│101年8月間之某日│1萬7,580元││││├────┼─────────┼─────┤││││益誌│101年8月間之某日│3萬4,000元││││├────┼─────────┼─────┤││││天乙│101年8月間之某日│4,600元││││├────┼─────────┼─────┤││││輪中│101年8月間之某日│4,600元││││├────┼─────────┼─────┤││││佳昌│101年8月間之某日│4,600元││││├────┼─────────┼─────┤││││乘發│101年8月間之某日│4,600元││││├────┼─────────┼─────┤││││ 雅迪 │101年8月間之某日│8,200元││││├────┼─────────┼─────┤││││承曜│101年8月間之某日│4,600元││││├────┼─────────┼─────┤││││ 誠益 │101年8月間之某日│4,600元││││├────┼─────────┼─────┤││││ 嘉鐿 │101年8月間之某日│4,600元││││├────┼─────────┼─────┤││││豐順│101年8月間之某日│6,600元││││├────┼─────────┼─────┤││││ 福源 │101年8月間之某日│1萬1,200元││││├────┼─────────┼─────┤││││ 豫弘 │101年8月間之某日│4,600元│││├──┼────┼─────────┼─────┼────────┼──────┤│8│ 雙興 │101年9月間之某日│4萬6,900元│101年10月初至10│13萬1,450元││├────┼─────────┼─────┤月底間之某日││││金昇│101年9月間之某日│1萬5,100元││││├────┼─────────┼─────┤││││桂明│101年9月間之某日│4,600元││││├────┼─────────┼─────┤││││益誌│101年9月間之某日│900元││││├────┼─────────┼─────┤││││天乙│101年9月間之某日│3,600元││││├────┼─────────┼─────┤││││輪中│101年9月間之某日│1萬5,330元││││├────┼─────────┼─────┤││││佳昌│101年9月間之某日│4,320元││││├────┼─────────┼─────┤││││永泰│101年9月間之某日│1萬0,980元││││├────┼─────────┼─────┤││││ 志誠 │101年9月間之某日│4,800元││││├────┼─────────┼─────┤││││鑫吉│101年9月間之某日│4,600元││││├────┼─────────┼─────┤││││ 翔赫 │101年9月間之某日│1,920元││││├────┼─────────┼─────┤││││ 穎政 │101年9月間之某日│1萬8,400元│││├──┼────┼─────────┼─────┼────────┼──────┤│9│尚家│101年10月間之某日│8,600元│101年11月初至同│3萬1,400元││├────┼─────────┼─────┤年11月底間之某日││││佳昌│101年10月間之某日│9,200元││││├────┼─────────┼─────┤││││ 宏豪 (起│101年10月間之某日│5,800元│││││訴書誤載│││││││為鴻達)││││││├────┼─────────┼─────┤││││鴻達(起│101年10月間之某日│3,200元│││││訴書誤載│││││││為長斌)│││││├──┼────┼─────────┼─────┼────────┼──────┤│10│尚家│101年11月間之某日│4,600元│101年12月初至同│4,600元││││││年12月底間之某日││├──┴────┴─────────┴─────┴────────┼──────┤│合計總侵占金額│78萬7,075元│└────────────────────────────────┴──────┘附表二:
┌──┬──────┬─────┬─────────┬──────┐│編號│犯罪時間│所佯稱客戶│詐得貨品名稱及數量│詐得貨品價值││││名稱││(新臺幣)│├──┼──────┼─────┼─────────┼──────┤│1│101年10月1日│佳昌汽車修│潤滑油2箱│9,200元││││護工作室│││├──┼──────┼─────┼─────────┼──────┤│2│101年10月3日│鴻達輪胎底│抗凍防鏽水箱精1箱│3,200元││││盤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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