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36號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月峰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調偵字第91號),本院認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城簡字第12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游月峰於民國107年10月3日下午4時許,在金門縣金城鎮金門城116之5號1樓門口,因細故與告訴人 夏良珍 發生爭執,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狀態下,辱罵告訴人「討客兄還掛牌」等語,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因認被告前揭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佐(城簡卷第25至26頁),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城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玉英
法官蔡旻穎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證明於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
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梨香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