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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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國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佳倫 即杉福資源回收行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楊佳倫即杉福資源回收行(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泰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嵩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4月22日108年度國字第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4萬5,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00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