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50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呂雅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翠娥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4萬2910元,應繳裁判費1萬43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386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書記官楊月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