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塗銷設定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51號原告 謝俊義 原告與被告 簡瓊林 間土地所有權塗銷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書記官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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