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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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225號上訴人 黃盈詳 被上訴人 曾皇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八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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