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22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225號上訴人 黃盈詳 被上訴人 曾皇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八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行準備程序。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核與原本相符。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