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63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務人方 宋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零陸佰貳拾肆元,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信用貸款170,624元暨按約定年息百分之14.5計算之利息,其中本金部分,既已提出魔力現金卡申請書影本等證據釋明之,此部分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惟,有關利率約定部分,雖經本院定期間命補正,債權人迄今仍未能補正釋明。故債權人請求超過主文所示部分,尚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