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26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務人 江哲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柒仟零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江哲華於民國92年4月間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15、16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19.71%計付之利息,併按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修法規定至實施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自97年1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87,025元(含本金82,025元、利息5,000元)及其中82,025元自97年1月27日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㈡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95年
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109年度司促字第426號附表: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民國)│(民國)││├──┼────┼─────┼──────┼──────┼────────┤│1│新臺幣│江哲華│97年1月27日│104年8月31日│年息百分之19.71│││82,025元│├──────┼──────┼────────┤││││104年9月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