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01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廖德澆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陳守文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5555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許辰舟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