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9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2件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先後因如附表所示2件竊盜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書影本、臺灣臺南地方刑事判決書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之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盧鳳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99年4月2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七月│├────┼─────────┼────────┤│犯罪日期│98年9月2日│98年10月10日││(民國)│││├────┼─────────┼────────┤│偵查機關│嘉義地檢署98年度偵│臺南地檢署98年度││年度案號│字第6794號│營偵字第1761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易字第488號│98年度易字1643號││實││判決│判決││審├──┼─────────┼────────┤││判決│98年9月30日│98年12月23日│││日期│││││(民│││││國)│││├─┼──┼─────────┼────────┤││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易字第488號│98年度易字第1643││判││判決│號判決││決├──┼─────────┼────────┤││判決│98年10月26日│99年1月20日│││確定│││││日期│││││(民│││││國)│││├─┴──┼─────────┼────────┤│是否為得│否│否││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為併│否│否││罰之數罪│││├────┼─────────┼────────┤│備註│嘉義地檢署98年度執│臺南地檢署99年度│││字第4200號│執字第1254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