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5年度壢簡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壢簡字第9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ALBAW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乙○○原名 邱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月2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96年1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業於96年2月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紙在
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中壢簡易庭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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