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360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3609號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中華
民國96年3月2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童來好
  書記官 陳志德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志德
           法 官童來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書記官陳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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