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160號聲請人柏新工業有限公司
林柏志 上聲請人等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為何?究為柏新工業有限公司、林柏志
等二人或柏新工業有限公司?如為柏新工業有限公司,應補正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如為等二人,應補正林柏志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為何(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林柏志非票據發票人或受款人)?②票據號碼為A00000000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正本(原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日期不完整)。
③票據號碼為A00000000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正本(原提出為遺失票據申報書非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