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71號原告 蔡東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昊 辰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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