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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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28號上訴人 廖喆謙 被上訴人 林品妍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寄存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送達至上訴人處,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7頁)。然本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等件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149頁至153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