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6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林千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毒偵字第6832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聲沒字第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肆玖貳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六八三二號被告林千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業已不起訴處分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三包(驗餘淨重共0.4926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航藥鑑字第0985435號毒品鑑定書一份附卷可稽,爰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