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三九號
聲請人亞劭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青容
法官張松鈞法官紀文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
書記官袁以明~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新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忠孝分行│九十一年三月十日│叁萬捌仟貳佰伍拾│CB一0九三九四││││司林洽民│││元│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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