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14號聲請人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美商美國安泰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日新玫瑰鮮花店│保證責任花蓮第│94年12月31日│30,730元│041912│0000000││││二信用合作社主││││││││里分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