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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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10月27日
法院書記官紀龍年┌─────────────────────────────────────────────┐│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0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湯元勳 │花蓮區中小企業│94年12月20日│19,380元│HDG118706│00000000││││銀行股份有限公││││314││││司玉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