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45號原告 葉金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徐秀英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萬9,
8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書記官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