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82號原告 柯盛隆
柯柏全 前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興龍 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3,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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