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小字第172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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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訴訟代理人 吳銘峰
訴訟代理人 陳建翰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李政懋
被告 陳奇智
當事人間112年度湖小字第172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113年1月22日開庭日期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邱明慧
通譯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839元,自民國112年1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其中550元由被告負擔,450元由原告
負擔,並加計自判決確定日起自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邱明慧
法官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邱明慧